废旧橡胶综合利用行业发展慢

发布时间:2008-06-26 38
     废旧橡胶的综合利用一直被橡胶行业所重视。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近年来一批大、中型企业成长为发展循环经济、处理利用废旧轮胎的中坚力量,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由于政策缺失,废旧橡胶综合利用行业问题也非常突出。

  废旧轮胎是废旧橡胶的主要部分。目前,我国从事废旧轮胎处理、利用的企业多数规模小、效益低、技术装备落后、环保措施不力,重复建设严重。轮胎翻新利用率不高,缺乏基本的工艺规程,致使资源浪费严重,并在市场上出现了在旧轮胎胎面上重新刻花、在骨架层打补丁的假翻新和伪翻新行为,影响了轮胎的使用与安全。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我国废旧轮胎的年产生量在1亿条以上,翻新率只有8%左右。除此之外,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致使一批家庭作坊式回收、利用企业充斥市场,对资源造成了很大浪费。

  在日前举办的废旧橡胶综合利用座谈会上,与会者普遍关注该产业中相关政策缺失带来的不利影响。一位企业代表说:“目前,政策缺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许可证制度显现了一些弊端。国家规定只有获得许可证才能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目前大量从事这一工作的,是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个体户,正规的企业因为费用问题,没有货源可以回收。第二是技术方面的政策法规不够成熟。第三是税收政策的变相限制。”

  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税收政策的制定,对废旧橡胶综合利用的发展前景至关重要。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专家夏云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具体阐述。

  据了解,我国现行适用于废旧橡胶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是财税字【2001】第078号文。其政策主要有两条:一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二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以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税额。

  夏云标认为,目前我国废旧橡胶综合利用税收政策有两个焦点问题最受橡胶行业的关注。“首先,废旧橡胶综合利用有两个主要环节:一是回收,二是利用。回收是为了利用,从节约资源和环保方面来看,利用是最重要的。财税字【2001】第078号文却只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这是重流通、轻利用的政策。”夏云标介绍说,我国废旧橡胶(包括废旧轮胎)的95%以上是由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其中的95%以上由个体收购户或小规模纳税人回收。国内废旧橡胶回收渠道十分不畅。

  “其次是在增值税的缴纳上不一致”。夏云标说,2006年,他曾参与过一项调研,江苏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福建环科化工橡胶有限公司是生产再生胶的企业,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这两个公司的增值税率低;山东齐鲁石化、南通申华公司是生产合成橡胶的企业,他们的增值税率就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