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煤炭去产能实施方案发布 退出1.5亿吨以上

发布时间:2017-05-15 64
 日前,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提出的方案,2017年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以上,实现煤炭总量、区域、品种和需求基本平衡。
    《意见》提出,去产能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稳中求进、稳妥有序,以更明确的标准科学精准,依法依规、严抓严管,远近结合、统筹兼顾”五大原则。去产能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处置“僵尸企业”,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坚决清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产能,更加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科学把握去产能的力度和节奏,深入细致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稳妥处置资产债务问题,大力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更好发挥专项奖补资金作用,探索建立化解和防范产能过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类煤炭产能要退出
    《2017年煤炭去产能实施方案》明确了产能退出的五项标准。
    一是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目前仍停工停产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以及经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以及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均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
    二是加快退出违法违规和不达标的煤矿。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原则上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纳入当年去产能范围。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关闭退出。
    三是加快退出安全保障程度低、风险大的煤矿。年产能小于30万吨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年产能15万吨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要在事故发生当年内淘汰;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
    四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煤矿。晋陕内蒙古宁4个地区年产30万吨以下(不含年产30万吨),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11个地区年产15万吨(不含年产15万吨),其他地区年产9万吨及以下(含年产9万吨)的煤矿,纳入2017年或2018年去产能范围,涉及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的煤矿可根据替代资源接续情况有序纳入去产能范围。
    五是从安全、质量和环保、技术等方面引导有序退出的煤矿。
    推进兼并重组与转型升级
    方案指出,加快推进兼并重组。晋陕内蒙古宁4个地区年产30万吨(含年产30万吨)至年产60万吨(不含年产60万吨),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11个地区年产15万吨(含年产15万吨)至年产30万吨(不含年产30万吨),应在两年内实施兼并重组,到期仍未重组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有序引导纳入去产能规划。
    充分利用减量置换、增减挂钩和指标交易等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建设煤矿使用其他企业产能指标的,企业双方应签订协议。同一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实施有扶有控的财政金融政策。对符合并购贷款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率上限可提高至70%。
    方案还提出,要推动建立中长期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减量化生产制度,加快完善煤炭最低与最高库存制度,建立完善共同应对煤价异常波动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