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危废鉴定体系基本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17-03-03 46

危险废物鉴定体系直接关系到摸清危险废物底数、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效率、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以及保障司法执行力等诸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是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是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措施。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危险废物鉴定机制,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亟待健全我国危险废物鉴定体系。

一、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鉴定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摸清危险废物底数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开展危险废物调查,到2015年,基本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的目标和任务。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存在将危险废物按照一般废物管理或将一般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我国危险废物底数不清的问题。建立健全的危险废物鉴定体系,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的源头判定,有助于提高危险废物调查和摸底工作的准确性。

(二)有助于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效率

《规划》提出持证单位危险废物年利用处置量比2010年增加75%以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负荷率达到75%以上的目标。但是,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危险废物“无出路”和处理设施“吃不饱”的矛盾现象,即:一方面存在危险废物找不到妥善的利用处置措施,大量堆积;另一方面又存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吃不饱”,设施处理能力大量闲置。建立健全的危险废物鉴定体系,有助于在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地区危险废物产生和分布情况,科学规划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充分发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效率。

(三)有助于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近年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频发,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猖獗,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此类事件的一方面原因是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守法意识薄弱,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还是危险废物鉴定不清,相关单位没有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的危险废物鉴定体系,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危险废物法律制度,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四)有助于保障司法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后,危险废物鉴定已经成为部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重要评判依据,确保危险废物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是保障司法执行力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危险废物鉴定体系基本情况

(一)我国危险废物鉴定体系的初步建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我国于1996年和1998年分别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进行了修订,初步建立了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体系。

我国危险废物鉴定采取《名录》(列表定义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危险特性鉴别法)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此鉴定方法,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在《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二)部分省份已开展危险废物鉴定的探索性工作

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江苏、重庆、浙江、甘肃、上海等省份已试行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定工作。大多数地区采取以省级固体废物管理部门为依托,负责受理危险废物鉴定申请,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工作并出具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定意见。

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及连云港市、盐城市等环境保护局均已成立了司法部门认定的环境类司法鉴定机构,有利于加快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进程,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实效。近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已完成了3家企业的危险废物鉴定工作,同时协助地方环保部门处置多起危险废物非法倾倒环境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