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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新颁布的两项进口废纸政策,有什么新变化?最少五处调整!

发布时间:2017-12-21 87
由以下几方面调整可见,与《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比,近期颁布的《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严格程度低于市场预期,降低了申请进口废纸企业的门槛,但也对企业自身的运营规范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此前发布的意见稿相比,两份文件至少有5处内容作出调整,明显放宽了政策条款,极大地避免了未来因竞争国废而带来的行情剧烈波动。   另一份文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则对“审批”、“许可证”、“受理时间”等方面作出调整。   调整一:企业产能门槛降低,受影响纸厂由88家降至20家以下   意见稿:申请进口废纸许可的加工利用企业生产能力应不小于30万吨/年,并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制浆、造纸等生产加工设备。   正式文件:申请进口废纸许可的加工利用企业生产能力应不小于5万吨/年,并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制浆、造纸等生产加工设备。   调整:30万吨/年的产量门槛降为5万吨/年。   据统计,如果以意见稿中的30万吨年产能为标准,将影响88家纸厂,涉及额度约为282.85万吨。而以5万吨年产能为标准,则受影响的纸厂不足20家,且多为特种纸工厂或不以造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因此,此项变动对小纸厂使用进口废纸的渠道影响不大,将极大地避免未来因为竞争国废而带来的行情剧烈波动。   调整二:审批条款更改,政策执行留有余地   意见稿:环境保护部根据固管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按照减量审批的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   正式文件:环境保护部根据固管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在10 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   调整:删除了“按照减量审批的原则”字样。   “减量审批”字样的删除,保留了政策的灵活性,将为未来政策的执行留有余地,对纸厂而言,是一件较为有利的事情。   调整三:变动许可证发放条框,降低了市场风险   意见稿:环境保护部委托固管中心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按季度分批邮寄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为发放。   正式文件:环境保护部委托固管中心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邮寄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为发放。   调整:删除了“按季度分批”字样。   “按季度分批”字样的删除,降低了市场短期需求变化大、价格不断波动的风险,减小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对于避免未来国废紧张,维护市场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调整四:受理时间延后,纸厂考虑因素增多   意见稿:每年11月15日起,可受理下一年度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同时,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正式文件:每年12 月1 日起,受理下一年度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同时,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调整:受理时间由每年11月15日起改为每年12 月1 日起。   受理时间延后了半个月,令纸厂在申请进口废纸时考虑的因素增多,除了要抓紧时间申请来年的进口废纸,还要保证来年的进口废纸够用。   调整五:监督管理大改,企业规范运营管理需自觉   意见稿: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对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作为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有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正式文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检查合格的企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作为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有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现场监督检查,严控环境风险。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应逐级上报至环境保护部,并抄送固管中心。   调整:将“对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改为“对检查合格的企业”,同时增加了“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现场监督检查,严控环境风险。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应逐级上报至环境保护部,并抄送固管中心”的规定。   提高了对申请进口废纸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很有可能会形成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协调整合行业的环保政策体系,从而完善外废准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