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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 间接管理或为治“塑”良方

发布时间:2013-04-01 40
今年是“限塑令”实行的第五年。五年来,“限塑令”的确在控制“白色污染”上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调查走访发现,无论是在生产环节还是在流通领域,“限塑令”的监管仍存在一定空白。 
    业内人士分析,要想彻底改变我行我“塑”的现状,除了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不断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外,还需在塑料袋生产环节实行严格把控,而对于流通环节重灾区的农贸市场则应该用好市场开办方这个间接手段。 
    农贸市场仍是用塑“重灾区”“限塑令”五年效果堪忧 
    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即老百姓俗称的“限塑令”。同时,为了配合这一通知的落实,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8年5月15日联合发布《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然而,五年的时间过去了,“限塑令”是否真的抵挡住了我行我“塑”之风呢? 
    近日到南宁琅东、琅西、飞凤等多个农贸市场采访,发现竟然超过八成的经营户都在免费提供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 
    “师傅,您知道国家的’限塑令’吗?就是不让免费给塑料袋那个。” 
    “前几年听说过。” 
    “那您这塑料袋收钱吗?” 
    “收什么钱啊!几分钱一个,你收钱谁来买你的菜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表示,就目前来看,“限塑令”并未达到当初设计时预期的效果,尤其是作为塑料袋消费大户的农贸市场成为“重灾区”。
 监管仍存空白生产领域竟现“劣币”驱逐“良币” 
    目前,“限塑令”在流通领域的执行,主要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以广西南宁为例,5年来南宁全市为“限塑”共出动执法人员13000多次,检查经营户5万多户,查处超薄塑料购物袋近54万个。 
    “但是,农贸市场仍然是我们监管的难点。”南宁市工商局市场科副科长陈伟说。 
    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应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即如农贸市场中个体经营户未执行“限塑令”,农贸市场的开办方也需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就目前记者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工商部门针对农贸市场开办方的执法还属盲区。 
    此外,调查了解发现,上游的塑料袋生产企业竟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怪相。 
    南宁市万通塑料彩印包装厂的负责人称,自己很支持国家的“限塑令”,按标准生产“厚的、可降解、可反复使用的”环保塑料袋,但是成本很高。他说:“有些老顾客因为价格原因,进货量都下降了。” 
    南宁另一家塑料制品厂的肖经理表示,“限塑令”出台后,仍有不少无证企业、家庭作坊在生产超薄塑料袋,这对于守法的生产企业来说,是个不小的冲击。“我们用全新环保材料,他们用回收的废塑料做原料,也没人来管。这种市场竞争根本不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啊!”肖经理无奈地表示,正是因为各种“非正常因素”,现在塑料袋已经不再是厂里的主打产品,“否则,厂子都要开不下去了。” 
    业内人士:管理重心上移善用农贸市场开办方进行间接管理 
    针对目前“限塑令”执行不容乐观的现状,不少专家学者呼吁,首先还需要利用多种方式加强舆论引导,倡导环保的生活和消费方式,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意识到不合格塑料袋对环境的危害性,从思想上“限塑”,进而主动参与“限塑”。 
    其次,在生产领域,相关部门应当抓大放小,将管理的重心上移至生产源头。周汉华说,不让不合格塑料袋流入市场,不给不法企业留生存的空间,是“限塑令”的执行关键之一。 
    同时,专家还指出,无论是从实施效果还是从维护法律权威性的角度来说,对于现有的规定都应该严格执行。 
    “该处罚的处罚,该没收的没收。不能让’限塑令’最后仅仅演变成消费者多花钱买塑料的理由,而白色污染依旧。”周汉华表示,“文件与塑料袋齐飞”带来的后果就是政府和法律的权威性受到置疑。 
    此外,走访时了解到,在“限塑令”实施的头两年,曾经有农贸市场开办方尝试与经营户签订《市场经营户自觉遵守“限塑”规定承诺书》,并在双方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经营户使用不合格塑料袋或免费提供塑料袋达到一定次数,农贸市场开办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清退该经营户。 
    业内人士表示,既然《办法》规定农贸市场中个体经营户未执行“限塑令”,农贸市场的开办方也需承担相应责任,那就严格要求农贸市场开办方,对市场经营户进行间接管理,这是一种事半功倍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