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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10月1日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16-12-13 31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简称《条例》)从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禁止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塑料。

  《条例》规定,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袋。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倡导使用绿色环保购物袋。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违反《条例》规定,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产品及其包装物设计,应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优先选用生态设计方案和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少污染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禁止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