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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6-07-15 40

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一条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解读:交通扬尘是指物料运输和公共场所保洁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裸地扬尘是指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底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产生的扬尘。料堆扬尘是指各种工业料堆(如煤堆、砂石堆以及矿石堆等)、建筑料堆(砂石、水泥、石灰)、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和装卸操作和风蚀作用等造成的扬尘。对违反第70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第72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