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回复市民《对省以下环境监察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6-11-18 30
来信:

对省以下环境监察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对环境监察工作的具体内容重新界定。环境保护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环境监察工作必须具备“大环保”视野,从监督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向监督政府各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过渡。要尝试建立省级环境监察部门与市、县级地方政府对接机制,确保环境问题的发现、上报、解决渠道便捷畅通。

二是要实现管理职责和执法权限分离。将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下移,将环境执法职能上收,实现管理职责和执法权限分离。监督管理职责下移,有利于遵循环境保护工作的区域特性,从而便于厘清责任,增强环境管理效能。环境执法职能上收,有利于环境执法跳出地方经济利益链条,提升环境执法的独立性。

三是要对一线环境监察人员 “减负”。要从制度设计上给一线环境监察人员营造独立、单纯的执法环境。要进一步充实县级以下环境监督管理队伍,并引入环境违法案件群防机制。要有效精简环境督查层级,强化环境执法的专项性和针对性。



回复:

《对省以下环境监察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垂改)的关心,也非常感谢您支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您关注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环境监察工作具体内容重新界定问题

《意见》全文对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分别表述,清晰界定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内涵与职能的差异,并实施不同的改革模式。

省级环保厅(局)上收环境监察职能,建立新环境监察体系,主司“督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对市(地)县政府及其部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本次垂改中的“环境执法”主要是指环境执法机构依法对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进行监管执法的活动,也就是环保系统内部常用的“查企”。

各省份应根据职责职能的调整,科学合理分置环境监察与环境执法机构,相应对环保行政执法机构的名称予以统一和规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任务。

二、关于权限分离问题

按照《意见》精神,实行环境监察与环境执法职责、职能、机构、人员的分开,有利于“督政”和“查企”职能的各自归位聚焦,推动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按照《意见》精神,区县环境执法队伍随区县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环保部门,市县环境执法机构主要负责污染源执法工作,排污许可等行政许可交市级环保局,并根据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完善,落实以固定源监管问题。

三、关于环境执法人员“减负”问题

《意见》就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安排:一是建立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与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衔接,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落实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二是将环境执法机构纳入政府执法部门序列,环境执法人员统一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车辆,以切实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

三是通过制定地方立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完整的执法权、结合环境执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设置为行政执法机构等措施,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独立权威地查处违法行为。

四是提高环境队伍专业化水平。《意见》第十一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各地根据以上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度,落实相应的措施,规范和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