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重拳治理土壤污染 加强污染源监管农用残膜回收率达83%以上

发布时间:2017-03-06 50
20、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建立健全农用残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机制,推广农用残膜回收利用技术,2020年年底,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83%以上。严格管理化肥、农药等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范围,推进有机肥、缓释肥利用、秸秆还田等,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饲料化、资源化等技术应用,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每年建设1—2个生态示范养殖小区,引领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5%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到2020年,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21、减少生活污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切实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现农村环境整治(生活垃圾收集)全覆盖,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鼓励将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由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焚烧,防范发生二次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22、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六)制定土壤环境保护规划,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23、在土壤环境调查基础上,完成土壤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规划编制,开展示范工程。2017年底前,制定全市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实施受污染土壤污染综合整治试点工程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24、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分年度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各县(市)区政府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二)多方配合,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25、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动机制。按照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环境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建立全市统一协调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三)守法自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6、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企业要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

(四)拓宽投资渠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

27、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激励政策。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和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研究制定运用价格、税费、补贴等激励政策,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五)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28、依据目标任务和“一岗双责”严格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县(市)区完成《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29、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30、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政府将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县(市)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对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领导干部土壤环境损害行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16〕92号),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六)依法公开土壤环境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31、强化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各县(市)区政府定期公布本区域内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一号通及“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七)增强土壤保护意识。

32、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利用新闻传媒集团全媒体矩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到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