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挥“互联网+”构建土壤污染治理体系 力争废弃农膜回收率达

发布时间:2017-02-28 47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饲料、饲料添加剂中微量物质的含量,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中重金属对土壤造成的污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配合国家在岳阳县、津市市、赫山区等县市区开展养殖业污染治理整县推进试点,构建洞庭湖水网地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整县推进有效模式与途径。探索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开展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示范,推广“以种定养、种养平衡”的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在湘潭县、岳阳县等生猪养殖大县开展种养业循环发展试点,形成适合丘陵区和平原区两类种养循环农业模式,并逐步在全省推广应用。不断完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建设,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完善建设覆盖面达到75%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要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禁止工矿企业排放废水直接用于农业灌溉。灌溉水无法达标或存在较明显环境风险的地区,及时调整种植品种,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省水利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农委参与)

(三)减少生活污染。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5年专项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加强垃圾处理监管能力。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区域统筹,努力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参与)

八、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二)制定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以环境社会敏感性高、环境质量改善效益明显、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密切相关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湖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有步骤、有计划分年度实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根据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结合污染地块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确定修复的优先次序,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重点在耕地重金属中轻度污染集中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 91万亩。(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参与)

(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省环保厅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成效评估制度,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有关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参与)

九、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一)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体系。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力量,开展农作物重金属低积累品种筛选与培育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优先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治理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土壤重金属治理产品的开发,综合治理技术优化集成,并开展试点与示范。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依托现有科研院所、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或土壤修复工程技术中心,培养一支过硬的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的技术队伍,提升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在污染严重地区开展土壤污染对居民健康的调查试点。(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到2020年,完成12至15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土壤修复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按国家发布的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进行试点应用。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三)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发挥“互联网+”作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与农产品污染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管,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省发改委牵头,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污染治理体系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省级财政环保和农业技术服务于安全监管资金投入,用于组织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培训、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市州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建立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较多的县市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统筹省本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可降解农膜推广、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在常德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常德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经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审查通过后,报环保部、财政部备案。(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推进和扩大长株潭试点工作。在长株潭地区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向省内其他市州拓展,进一步优化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技术模式,探索完善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第三方治理工作推进机制与运行管理模式。(省农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粮食局等参与)

(二)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上市。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