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修复 该谁“埋单”?

发布时间:2017-02-13 37

王强的儿子读初中三年级。其实,他们家离学校并不远,学校大门口就有公交站,只需要坐十几分钟的车就能到家,但自从发生常州“毒地”事件后,王强就再也不放心孩子,一定要接送。一方面,每天接送孩子可以保证安全,另一方面,他要亲自去那里闻一闻空气中是否还有刺鼻的异味。

王强告诉记者,从2015年12月起,在常州外国语学校读书的儿子出现食欲不振、嗜睡的症状,“好几次都在回家的公交车上睡着了,直接坐过站,到了城市的另一头”。后来,他带孩子到医院检查,诊断发现存在淋巴结肿大、甲状腺回声不均等症状。他这才惊讶地得知相同或者类似症状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已有500余人。

2016年1月11日,王强接到学校停课停考通知。几天后,作为家长代表之一,王强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常州外国语学校达成共识,待常隆地块修复工程完成后,对学校内环境进行检测。

让王强等人没想到的是,最后调查结果是“学校没有受到污染”。

“学生家长是感性的,有时候宁愿相信自己的鼻子。孩子的健康问题,是一条不能触及的底线。”王强说,虽然官方调查结果显示常州外国语学校的环境是安全的,但有部分家长还是不能接受。

污染损害认定遇困难

“很难在病理学上证明孩子们的发病与毒地污染直接相关,虽然事实就摆在那里。”另一位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家长说。

“损害怎么认定,由哪个机构来认定?目前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教授王曦表示,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的致害因素及其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污染物通过环境作用于机体,其存在污染物累积致伤的过程。损害结果的发生、临床症状的出现需要一定的潜伏期,两者掩盖了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大大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王曦指出,在国外,有些国家对环境污染引发的人身损害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有些则对受害者举证因果关系放宽要求,即只要证明存在一定关系即可,而且法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也会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适当向受害者倾斜。但是,除少数环境污染案件中,政府主动承认污染与人身损害存在关系之外,其余许多案件都需要当事人花费巨大的代价去证明关联性,而判决结果也都不尽圆满。

记者从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家长处了解到,他们此前还发起了众筹,拟聘请专业检测机构对常州外国语学校当前的环境进行检测,但一次检测费用就高达50万元。最后,检测的事情只能不了了之。

许多家长因为“毒地”事件迟迟没有结果,孩子的健康状况又好转了,就不在这件事上继续“较劲”,毕竟让孩子安心地投入学习才是更重要的事情。

“毒地”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2016年12月21日上午9时,常州“毒地”事件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提起诉讼的为公益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两机构认为,被告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为“毒地”事件的环境问题担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原告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庭审长达七个半小时,双方就案件的八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主要包括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合理性等。“本以为半天就能开完的庭审,竟然用了一整天。”一名被告代理律师说。

在整个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是:谁来为“毒地”事件“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