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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联合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发布(附文件)

发布时间:2018-03-20 73
该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1999年3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根据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任务要求,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目标,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