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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6 119
为规范我省(安徽,下同)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活动,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推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标准。 皖经信非煤〔2018〕32号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水务)局、林业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林业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   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   为规范我省(安徽,下同)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活动,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推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标准。   一、开发原则   (一)统一规划,绿色发展。加强矿山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新建矿山采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符合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根据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和开发利用条件进行合理开发,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开采铁、铜、铅、锌、金等市场紧缺的矿产,限制开采钨、锡、锑等矿产,有效保护和总量调控方解石、冶金用白云岩等本省优势矿产。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矿项目。露天采矿项目严禁使用国家一级公益林,尽量避开国家二级和省级公益林。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出发点,推进矿山生态保护与建设。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及时开展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建设绿色矿山。   (二)集约开发,综合利用。按照“总量控制、减量置换、集约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新建非煤矿山,实行矿山总量控制;通过整合重组优势资源、淘汰落后矿山、加强技术改造,提高矿山发展质量和生产规模,实现集约化发展。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实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劣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加强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指标考核,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三)科学开采,安全生产。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配备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装备。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工艺以及综合利用技术,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矿山开发的融合,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科学开采,建设技术先进矿山,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