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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已经规定:走私“洋垃圾”超5吨,最少判5年!

发布时间:2017-12-26 127
废塑料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物品,只有经过环保部门的严格审批、获得环保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企业才可以进口。 19日凌晨,海关总署统一指挥19个海关,在广东、浙江、河北、辽宁、天津、江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步开展打击固体废物走私“蓝天”专项行动第4轮集中打击。截至上午10时,成功打掉47个走私固体废物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27名,主要目标人物全部到案,查证涉案废塑料、废矿渣等固体废物32.3万吨。   走私进口固体废物如何判刑?   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企业作为原料利用”,“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犯走私废物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来说,如果认定构成本罪,对个人最轻的可以“单处罚金”(只罚款、不判刑);最重的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存在数罪并罚情形的,最重可以判处2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最低也要判处5年有期徒刑。   购买进口的固体废物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   因此,如果明知是走私进口的固体废物而依然向走私分子购买,则也可以构成走私罪。   下一步,海关部门将继续把打击洋垃圾走私作为打私的重中之重,对1792家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进行为期1个月的拉网式、全覆盖异地执法检查。自2018年起连续3年,将每年组织开展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使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塑料,为什么也算走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租用、借用、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走私废物罪。   如果租用、借用、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租用、借用、购买他人许可证进口废塑料也构成走私废物罪。如果同时偷逃国家应缴税额,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更重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借证走私行为改变了国家对进口废塑料的流向设计和管理,且大量走私废塑料一旦流入市场,将给环境带来较大的隐患。涉案废塑料等经犯罪团伙走私进境后,被违法转卖给无环保资质的企业,后者在加工利用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污防设施,极易对当地生态造成污染。 
中国回收商网也从海关方面了解到,固体废物会给环境带来巨大危害,我国严控进口固体废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5吨以上不满25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超过上述数量标准,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