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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二审:打击污染力度加强 处罚最高达百万

发布时间:2017-06-23 51
6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中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大了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多项处罚上限升级,违法排污处罚最高可达一百万元,同时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新增规定要求建立河长制,各级政府将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负责。

据悉,二审稿对处罚金额提高幅度较大,具体来看,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针对不同情形,罚金分别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由“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于情节严重的,将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针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情况,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可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与此同时,二审稿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工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