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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庆安发布《安庆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修订)》

发布时间:2017-05-15 33
近日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安庆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安庆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修订)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结合安庆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饮用水源保护和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对水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让安庆市天更蓝、水更净、空气更清新、人们生活更美好。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确保引江济淮输水线路水质安全。到2030年,境内主要水体水质稳中趋好,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13个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均达到100%,其中菜子湖、龙感湖改善至Ⅲ类。引江济淮工程区域水质达到工程规划要求。市级、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均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安庆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新建城区可渗透地面硬化总面积比例达到40%以上。

到2030年,全市地表水水体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总体达100%;安庆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市级、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保持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推动长江经济带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强化长江水资源保护利用,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力度,加强流域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综合治理。落实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具体目标要求。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2015年底前,对菜子湖、龙感湖开展精细化、网格化调查,深入分析主要污染物来源,完成水体达标方案。2016年起,逐步落实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及相关措施。到2020年,长江流域地表水总体水质达到优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月开展一次61项水质指标监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109项水质全指标监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季度开展一次61项水质指标监测,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109项水质全指标监测。建立水质定期公开制度,市区从2016年起,每季度公开水源水质状况(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公开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自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等)规范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标牌。(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违规建筑物和排污口。2015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新建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应同步划定水源保护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等)2016年底前,完成市区石塘湖备用水源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各县(市)城区备用水源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4.防范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严格水源地上游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2016年底前,制定市级和县级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及风险评估机制,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等)

5.整治城市黑臭水体。2015年底前,完成安庆市建成区水体排查,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到2017年底前,实现安庆市建成区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完成安庆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

6.防治地下水污染。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以及全市2个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全市104个加油站和67个加油点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保护好规划设置的全市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区域水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等)

7.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现状水质或目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流域污染源治理等项目,严禁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良好水体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对已纳入中央财政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黄大湖(包括大官湖、黄湖)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加快项目推进实施,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良好湖库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菜子湖、花亭湖、武昌湖和龙感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林业局等)

8.加强河流、湖泊、库塘等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编制安庆市湿地生态保护工程规划,建立、健全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制度,探索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禁止侵占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或自然湿地水源涵养空间,已经侵占的要限期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和保护,开展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加大退耕还林、退田还湿力度。加强城区湿地及自然河流类型湿地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防护隔离的植被地带。加强湿地和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生物多样性。(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等)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9.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落实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结合重点行业整治方案,建立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新建、改建、扩建上述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工作;力争完成造纸行业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印染企业低排水染整工艺、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绿色酶法生产清洁化生产技术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和污染治理,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等)

10.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十三五”期间,建成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潜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望江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等;完成桐城市城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并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按照一级A排放标准设计建设。以建制镇、乡集镇和中心村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采取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资金支持,加快城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排查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对存在雨污混接问题实施整改。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建城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并因地制宜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实现安庆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

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到2020年新建城区可渗透地面硬化总面积比例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重点工程局等)

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底,安庆市区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90%以上,各县(市)建城区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60%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10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农委等)2016年底,安庆市建成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一期工程。在大观区规划建设占地1000亩的静脉产业园,2016年,建设危废焚烧及餐厨垃圾处置一期工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1.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6月底前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点建设。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建立健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运行机制。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养畜、生物转化、生物质能源等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促进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工商质监局等)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落实《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要求,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筹规划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美好乡村建设、农村清洁工程、“三线三边”环境整治等相结合。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76个。(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城管局等)

12.加强河湖养殖区污染管控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沿江大中型湖泊和山区大中型水库等区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大水面“三网”逐步退出,通过灌江纳苗、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等措施修复和养护渔业资源,发展大水面增殖友好型、观光体验型渔业。实施老旧池塘的标准化改造工程,全面推进标准化健康养殖。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推广池塘循环流水养鱼,发展节水、生态、环保渔业。实施稻田综合种养殖工程,发展绿色、循环农业。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到2020年,全市实现大水面增殖友好型渔业150万亩以上,池塘健康养殖比重达到80%以上,稻田综合种养殖示范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责任单位:市农委)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落实环境激素类化学品风险防控工作方案,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等)

13.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按内河船舶标准化活动的要求,做好老旧运输船舶的拆解工作。严格执行船检各项法规,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船舶不予检验发证,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船舶强制报废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按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新的环保标准,船舶改造的检验工作,2021年后对达不到新标准的船舶不予检验发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等)

积极治理港口污染。编制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推动港口企业加快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2020年底前,全市12家船舶修造厂及9个港口码头达到建设要求。(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改善应急装备,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应急演练,提升水污染事故应急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等)

(三)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4.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及工业园区,依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庆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宜政发〔2015〕12号)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

严格环境准入。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县(市)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

15.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现有石化、化工、印染、农药、电镀等污染较重企业,制定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方案清单并分年度实施。2016年底完成安庆新曙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搬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到2020年,安庆市区现有水域面积不得减少。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水域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乡规划局等)

16.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动矿井水用于矿区补充水源和周边地区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鼓励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水利局)

促进再生水利用。鼓励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等)

(四)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7.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督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按要求编制水资源篇章,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等,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加强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加强计划用水工作,根据总量控制指标,每年下达行政区取用水计划。按照取水许可监管权限,做好取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工作。加强节约用水工作。严格水资源论证审查,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强化节水管理,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加强取用水单位监管,出台加强取用水监管指导意见,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2015年,我市用水总量控制为26.6亿立方米。到2020年,全市用水量控制在26.5亿立方米以内。(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

近期控制地下水开采总量不增加,远期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限制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中深层地下水。严格取水许可,将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规范地下水机井建设管理,建立取水井登记、建档和监督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安庆市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封闭方案》,开展地下水违规开采治理。2017年前,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6座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

18.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市、县(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控制指标体系,对县级政府节水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促进节水减排。2015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2%;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抓好工业节水。加强用水定额管理、节水管理。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以电力、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为重点,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等工作。到2020年,电力、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质监局等)

加强城镇节水。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工商质监局等)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控制在省政府规定的总量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20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农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19.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从严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加强水功能区监测和评价工作,建立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水功能区监控、预警和应急能力。建立水功能区管理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水功能区达标考核。(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进一步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大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科学确定江河湖库重要节点生态流量。开展长河、皖河、大沙河等河流生态流量研究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三、保障机制

(一)强化科技支撑

20.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引导企业推广应用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适用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积极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示范推广先进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等)

21.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整合科技资源,帮助企业积极争取省级以上项目资助,开展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

22.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3.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等)

完善收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

24.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民银行安庆支行、市银监局等)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向中央、省争取资金支持,对重点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危废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

25.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进一步强化环保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和污染减排措施防范信贷风险的实施办法》,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安庆银监分局等)

2015年底前,制定安庆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跨界污染赔付和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

(三)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26.完善法规标准

健全地方性法规。积极做好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规范、监督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关单位的执法行为,妥善处理群众投诉;认真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纠纷中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责任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

严格标准执行。落实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等)

27.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落实《安庆市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编办等)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28.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省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实现环保、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全指标监测。(责任单位:市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

29.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编办)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30.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制定实施达标方案。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2020年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断面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2015年底前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

31.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等)

32.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责任单位:市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等)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等)

33.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配合省环保厅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34.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市)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市)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

35.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成立由市直各部门组成的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责任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办公室,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36.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及其他上市企业要带头落实,向社会公开环境承诺。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7.严格落实“河长制”

市级、县级、乡(镇)级河道实现“河长制”全覆盖。河(段)长要落实工作责任,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的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段)长联系部门,要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段)长。(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38.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与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政府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办公室、市委组织部)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监察局)

(六)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39.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国家级、省级及市级生态县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2017年底前,纳入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40.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1.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市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引导自觉履行社会环保责任。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