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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减排措施 VOCs排放不合格企业停产!

发布时间:2017-05-15 45
日前,河北省邯郸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出台关于大气污染的治理减排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5月12日0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减排措施,解除时间另行通知。通知要求,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未安装治理设施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停产。全文如下:

关于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减排措施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气象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专家组联合会商研判,预计5月13日至16日,气象扩散条件转差,空气质量以中度污染为主,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根据会商结果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河北省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月行动方案》要求,市政府决定于5月12日0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减排措施,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涉气企业削峰减排

(一)“小散乱污”企业一律停产。

(二)在督导检查中存在问题且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停产治理。

(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含小时超标),特别是“高架源”企业,其超标排放设备停产整治。

(四)石料和白灰加工企业一律停产。

(五)铸造企业(电炉、天然气炉除外)全部停产。

(六)钢铁企业减排50%,确保达标排放。

(七)焦化企业未安装脱硫设施的延长结焦时间72小时,未完成脱硝任务或未验收合格的减排50%,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八)水泥企业(含粉磨站、商混站)减排50%;新型建材企业(隧道窑、转窑砖厂)减排50%,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存在环境问题的全部停产。

(九)排放VOCs的重点行业,未安装治理设施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停产。

(十)玻璃企业减排50%。

(十一)化工企业减排50%。

(十二)邯郸热电厂非采暖期减排30%。

(十三)其他涉气企业减排50%,燃煤锅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停止使用。

二、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一)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

(二)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三)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四)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建城区内,店内和店外经营摊点一律停止烧烤。

(五)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建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全市禁止燃烧秸秆、杂草、垃圾和烧荒。

三、机械车辆限行管控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禁止上路行驶,重型货车一律禁止驶入主城区。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市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开展明察暗访,发现的监管不力等问题一律移交市监察局予以行政问责。对于各类企业和经营摊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邯郸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