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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采用PPP模式治理环境处理污水垃圾 违法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

发布时间:2017-03-02 93
(十三)建立以效付费机制。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付费机制,实现从“买工程”向“买服务”转变。研究制定环境绩效评价办法,合理设计绩效指标,明确考核方法及付费标准。项目运营阶段由政府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情况、环境治理效果、经费使用绩效等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支付运营服务费用及后续委托运营的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委配合)

(十四)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引入环保“领跑者”制度,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先进龙头企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农业农村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村民、农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在其申请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示范社、农民合作社等资质时予以限制,在经营权、投融资政策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及联合惩戒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在经营权、投融资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各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政策引导,加大对市场主体扶持力度

(十五)发挥财政投入引导作用。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优先支持采用PPP模式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项目。优化各级涉农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方向,推进专项资金从“重建设”向“建设和运营并重”转变,从“前补助”向“前补后奖”转变,允许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服务。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各级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村民和农业生产者付费相结合的费用分摊机制,存在差额的部分由区级财政兜底解决。(市财政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

(十六)落实土地、电价等优惠政策。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优先保障农村污水垃圾处置、畜禽废弃物处理利用、秸秆加工收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设施建设,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的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积极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落实沼气发电执行生物质发电电价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委配合)

(十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资源化综合利用劳务,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市地税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十八)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各有农业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联动,运用窗口指导、财政贴息等多种手段和措施,鼓励天津市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从事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的市场主体的信贷投入;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社会资本参与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工程提供资金支持;推动融资担保积极向采取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提供服务。同时,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对于采用PPP模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向银行提供相关文件,确保信贷资金合规使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建委、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支持先进适用技术开发。鼓励市场主体自主研发适合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条件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先进适用技术,并开展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等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先进技术重点示范,推动该技术领域的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推广。(市科委、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

六、健全法规标准,夯实市场主体培育基础

(二十)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修订有关农业农村环境的法规,细化针对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及市场化培育的法律条文,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

抓紧制订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等。研究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评估认证机制。(市农委、市市容园林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配合)

(二十一)完善价费制度。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推行畜禽养殖污染处置市场化付费机制,委托第三方处置的养殖小区和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向第三方支付一定的污染处置费。因村民承受能力等原因,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不足以弥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农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配合)

七、实施安排

(二十二)强化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的责任。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负总责,根据本区特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方案,2017年3月底前报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等部门备案,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农委,市农委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把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的有关要求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年度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建立市有关部门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工作的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研究推进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的重大问题,落实促进市场主体发育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市场主体培育有关工作。(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四)开展农村环境督察。将农村环境治理和市场主体培育目标实现情况纳入环境督察范围,有关督察结果向全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五)推进试点示范。鼓励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等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发挥一、二、三产联动和协调发展的优势,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选取合适的区和项目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新模式,创新投资回报机制,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指导后续相关工作。(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与信息公开。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农村环境治理项目需求和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公开透明。(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