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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全文 挂牌督办违法企业受污染耕地利用率达

发布时间:2017-02-28 38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近日湖南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其中指出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以下为政策全文。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局部突出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及隐患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生态地球化学调查、耕地土壤及农产品重金属污染调查、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等原有工作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制定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组织各市州、县市区开展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9年底前掌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相关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每5年开展一次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重点掌握农用地、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敏感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点加强省、城市区域站、市州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全省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市州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钒、锰、锑等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18年底前,实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等参与)

(三)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立和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分类、分级、分区的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并与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土壤环境数据采集与共享机制,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三、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大土壤污染执法力度

(一)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省实际,做好地方环境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推动加快出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抓紧制定和完善污染土壤使用、转让、风险管控、农用地分类管理等规章制度。(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制定并完善地方标准。针对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技术、环境监理等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技术指导文件。农业投入品、油品按国内其他省(市、区)最先、最严标准执行。(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三)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执法重点。充分利用环境监测网格,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重点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重点监控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锑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卤代烃等有机污染物。加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强化网格化监管,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对严重违反土壤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全面加强各市州、县市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市州、县市区、重点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耕地为重点,系统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采取相应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7年底前,发布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规范。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试点,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审核,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湘江流域8个市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省环保厅、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切实加大保护力度。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被确定为优先保护类耕地。2017年底前,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实施农药化肥负增长行动,推行农业清洁安全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人民政府对省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各市州、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约谈、依法采取环评限批、追责等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2017年底前仍不达标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出。(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国资委参与)

(三)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特别是稻米镉超标问题,筛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及模式,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建立耕地污染治理技术及产品效果验证评价、生态风险评估制度,防止对耕地产生新的污染。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规范。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398万亩。(省农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理。定期开展粮食的质量检测,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稻米重金属超标临田检测,实施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稻谷专企收购、分类贮存和专用处理;自2017年底起,对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粮食的收储处置依据中央、省相关政策执行。(省粮食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