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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烧腊档无偿向顾客提供20个塑料袋 罚款500元

发布时间:2016-12-08 63
从珠海工商局获悉,今年8月18日,拱北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拱北市场二楼熟食档A23号检查时,发现拱北周顺景烧腊档为顾客无偿提供无环保标识的超薄塑料购物袋,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及《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店经营者张某于8月份从市场楼下商铺以人民币0.04元/个的价格购进了无任何标识的塑料购物袋共计50个,并无偿提供给来其店消费的顾客使用。
    截至案发时止,该店经营者张某已经使用了20个上述种类的塑料袋。经鉴定,这批塑料购物袋不符合《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工商部门认为张某行为已违反《产品质量法》。
    近日,工商机关对以上烧腊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共30个;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财政。
    【法规链接】
    限塑令
    为了限制和减少塑料袋的使用,遏制“白色污染”。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这份被群众称为“限塑令”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