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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治理污染立法“再发力” 能耗排污超标单位可直接责令其关闭

发布时间:2016-12-07 15
为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河北省立法规定,能源消费、碳排放、用地用水等实行总量控制,钢铁、煤炭、电力、化工等企业实行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单位产品资源消耗限额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多年来,河北产业结构偏重,资源消耗量大,环境污染重。近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对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河北实行能源消费、碳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用水的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制度,对市、县和重点管理单位进行指标控制。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资源再生利用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指标,以及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印染等行业生产企业的单位产品资源消耗限额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按照要求,河北工业企业应在产品及包装物上标识其能源效率等资源消耗情况。生产建设项目实行节能、节水、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资源消耗指标管理。重点行业、重点项目进行资源消耗限额,并实行年度资源消耗审核;超过资源消耗限额的应限期达标,逾期未达标者停产。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单位未完成本单位能耗、排污等总量控制指标,逾期不治理或未达到治理要求,政府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产品应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应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