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塑胶资讯 > 政策法规 > 辽宁六市开展海陆污染专项整治 取缔非法排污“十小”污染企业

辽宁六市开展海陆污染专项整治 取缔非法排污“十小”污染企业

发布时间:2016-08-26 36
8月25日,从全省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会上了解到,为有效防止陆地污染源污染海洋环境,从现在起到10月底,我省沿海六市全面开展海洋陆源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各市(县)自查和省环保厅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同时严肃责任追究,对污染问题突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单位或个人将进行立案调查。

针对媒体报道和环保部调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省环保厅组成专案调查组,分赴葫芦岛市和营口市进行调查处理。葫芦岛市、营口市分别对环境问题突出的龙港区、仙人岛能源化工区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已启动问责程序,拟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涉及相关人员十余人。截至7月底,我省共清查出入海排污口150个,其中部分存在超标排放现象。

我省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是,全面消灭入海河流劣五类水体;编制并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强化海洋生态红线管理。我省将严格涉海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按照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禁止在一类功能区内新设排污口,限制在二类功能区和污染物排放超过环境容量的海域新增排污口。

此次专项整治主要聚焦4个方面。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对所有入海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管理档案,实现规范化管理,取缔非法及不合理排污口;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加强入海河流上的排污口监管,治理黑臭水体,确保入海河流水质达标;开展入海水污染源达标整治。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治理设施要确保有效运行、达标排放,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发现违法排污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推进配套管网建设。对未达标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大监管力度,配套管网不完善的地区要限期完成建设任务。
  
我省沿海六市将加大入海河流及排污口监测频次,发现水质超标,将溯源倒查,及时查出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对污染物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利用暗管或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将严格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停产整治、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措施严厉惩戒。同时,落实红黄牌制度,对符合“十小”污染企业,坚决报政府关闭取缔。

此外,省海洋与渔业厅表示,计划在大连市的3处,以及营口大辽河、锦州小凌河和葫芦岛茨山河各一处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实时监测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河流的排海状况。

一是成立由省环监局、辽河办和污管中心等单位组成的联合专案调查组立即赶赴葫芦岛市,对五里河、连山河、茨山河三河入海污染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二是责成葫芦岛市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逐河排查,在查明责任主体、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责成相关单位迅速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消除或减轻对海洋的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对污染问题突出的龙港区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实施责任追究。

三是针对媒体反映的渤海污染问题举一反三,组织全省沿海六市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行动,进一步全面排查各市入海排污口,加大监测频次,对水质超标的河流进行溯源倒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有效防控海洋陆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