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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违法将面临政府索赔 已在7省试点

发布时间:2016-08-17 10

试图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困局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期试点方案》自去年11月经中办国办印发后,包括贵州省在内的7个省已经开始试点。今日从有关环保部门获悉,浙江省绍兴市不但首开罚单,而且还出台了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

根据《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期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2015至2017年,国家将选择部分省份开展试点工作;并将从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方案的核心内容是明确了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须对生态环境破坏进行赔偿。而政府则是主张赔偿的权利人。

对于方案的出台,环保部相关负责人指出,由于目前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技术支撑薄弱、社会化资金分担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得不到足额赔偿,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修复,需要尽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而方案的出台,有望弥补法律上的不足。

据了解,目前,方案已在贵州省、浙江省等7省开始试行。贵州省政府率先在今年6月向环保部上报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同时,还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

绍兴市是浙江省指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城市。今年3月15日,浙江省绍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绍兴袍江工业区的浙江乐祥铝业有限公司厂区西侧围墙外有排放口,大量呈较强酸性的淡黄色废水从河道水面下的排放口涌出,进入运河(外官塘)水域。

检查同时发现,浙江乐祥铝业有限公司未按环保部门的规定对厂区西侧围墙外的冷却水排放口进行封堵,大量废水通过此排放口长期外排。

针对浙江乐祥铝业有限公司的违法排污行为,绍兴市环保局在查封企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绍兴市环保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这家企业损害行为进行评估,最终认定,浙江乐祥铝业有限公司的污染行为造成运河(外官塘)水生态环境的损害,同时核定环境损害数额为68.8万元。

据此,绍兴市环保局向浙江乐祥铝业有限公司发出绍市赔偿函字〔2016〕01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函》,要求企业赔偿环境损害68.8万元。这也是方案实施后,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国内开出的首张罚单。

根据方案,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除了可进行环境民事诉讼外,还可进行“磋商”,即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可就修复启动时间、期限的确定等进行磋商。据了解,近日,《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已经绍兴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发布。有专家告诉,绍兴磋商办法的发布有助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