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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法院连发12张环保禁止令 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6-08-05 16

8月1日,中牟县法院向12家涉及大气污染的企业发出环保禁止令,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这是继5月25日之后,该法院又一次通过环保禁止令的司法手段及时制止污染行为。

环保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申请,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司法措施。

本次环保禁止令涉及的12家污染企业均位于中牟县广惠街办事处刘申庄村万三路东附近,包括油漆稀释剂加工厂、涂料厂、木门厂等多种企业,均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及建立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动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污染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中牟县环保局对其下达改正通知书后,个别企业仍偷偷生产经营。中牟县环保局向法院申请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8月1日中牟县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据了解,目前12家污染企业均已停止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