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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严禁产销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

发布时间:2016-08-01 18
7月27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省发改委主任陈永久在所作说明中表示,为落实中央提出的“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要求,提出划定资源利用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红线,倒逼各地各企业主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条例(草案)》规定,本省实行能源消费、碳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用水的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制度。设区的市、县(市)的总量控制指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资源利用、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的重点管理单位的总量控制指标由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分解下达。为发挥标准的规范和倒逼作用,促进供给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规定有关部门制定再生利用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标准,以及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铁、煤炭、电力等行业单位产品资源消耗限额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针对白色污染和浪费森林资源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餐饮、住宿、娱乐、洗浴、洗车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以能够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产品,采取环境保护提示和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量。商品批发、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销售或者提供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禁止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发泡餐具。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企业不得提供一次性筷子。
    针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布局乱、层次低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建设本地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聚集区,加快培育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示范企业,淘汰落后的再生资源加工技术、工艺和设备,推动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升级,形成包括分拣、拆解、加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完整产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