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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偿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袋将被罚款

发布时间:2015-10-20 39
《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于近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与一审稿相比,修改稿中删除了“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可降解塑料餐具”这一项规定。如果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经营者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将被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一审稿中提出,自本条例施行一年后,餐饮经营者应提供可循环使用筷子和可降解塑料餐具。不过,在调研和立法协商会上,有关餐饮行业协会、餐饮经营者特别是快餐经营者普遍反映,“可降解塑料餐具”目前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难以要求餐饮经营者必须提供,建议删除。
    对此,修改稿改为,自条例施行一年后,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可循环使用筷子;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违规的话,将被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而草案一审稿的罚则规定是,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针对一审中“宾馆、洗浴等服务性行业应当就所提供的一次性消费品明码标价”,有的专家、地方和企业也提出,这条可执行性不强,建议修改。
    对此,修改稿将其修改为:“宾馆、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