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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费的调整方向

发布时间:2009-11-17 12
    “十一五”以来,在高油价的形势下,国内多个部门陆续出台或准备出台针对石油企业的政策,尤其是资源税费政策,如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准备大幅提高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这不可避免地带来政出多门、重复征收问题,造成石油企业税费负担过重,致使石油企业成本上升、利润下降,削弱石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保障国家石油安全的能力。 
  
  现行税费制度 
  我国现行油气资源税费制度,主要包括资源税、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石油特别收益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等五种。 
  一是资源税。我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课税数量为原油、天然气销售数量及自用数量之和。对原油、天然气征收资源税,目的是保护国有资源,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调节级差收入。原油税额幅度为8—30元/桶,天然气税额幅度为2—15元/千立方米,具体适用税额,由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对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此条款不适用于境内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和海洋油气田企业不缴纳资源税。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资源税是地方税种,所征收的资源税进入地方财政,中央政府并不分享。 
  二是矿区使用费。此条款仅适用于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和海洋油气田企业。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扣除作业油(气)和损耗量之后计征,按实物缴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开采原油矿区使用费费率为2%—12.5%,开采天然气费率为1%—3%。 
  三是矿产资源补偿费。所有石油企业开采油气矿产资源都需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原油、天然气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费率为1%。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并按一定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而且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即矿产资源的再生产。 
  四是石油特别收益金。这是国家专门针对某些石油开采企业因高油价而获得的超额利润而从2006年3月26日起开征的一个特别税种,又称为暴利税。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只有当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才需要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交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五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起征点为40美元/桶,征收率为20%—40%,根据原油价格计征。 
  五是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须分别缴纳探矿权与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通常作法。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1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矿权采矿权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五种税、费各有特点,互相补充 
  将以上五种税、费罗列在一起,难免给人一种体系复杂、税费压力过大的印象。实际上,这五种税、费各有自己的特点,各有各的适用范围,互为补充,并不重叠,充分体现了我国矿产资源现代税费制度创建时期不断充实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例如,资源税的适用对象是国内石油开采企业,矿区使用费的适用对象是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和海洋油气田企业,之间并无交叉与重叠。 
  再例如,石油特别收益金的针对性很强,只有因高油价而获得超额利润即暴利的石油开采企业,才需要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具体的说,只有当国际油价超过40美元/桶时,才需要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油价愈高,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愈多。目前的油价不超过50美元/桶,因此企业需要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并不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探矿权与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是在不同阶段缴纳的不同矿权使用费与价款,中间并没有重叠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勘探阶段,缴纳的是探矿权使用费与价款;在开采阶段,缴纳的是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 

  矿产资源税费的调整方向 
  我们刚才提到,我国的矿产资源现代税费制度是在改革的过程中创建起来的,难免留下改革过程的一些烙印。现在,改革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因此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也应当作某些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 
  首先,对中外、陆上和海洋石油企业资源税费政策不一致,造成不同的油气生产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特别是在中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即将并轨的今天,资源税和矿区使用费的合并与调整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其次,原来的资源税是从量征收,实践证明其中存在许多弊病,主要是,从量征收既不能真实地反映原油的真正价值,也不能真实地反映油田之间的级差。 
  第三,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征收势在必行。虽然它们征收的目的不同,所要调整的对象也不同,但两者确有重复征收的问题。但是,这一次我们希望不是将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简单的合并,而是要将矿区使用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三者放在一起统筹考虑,重新设计税名,制定统一的适中的税率,并且一定要实行从价征收。 
  第四,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要适当考虑因矿区使用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三者合并且实行从价征收后可能造成的税负过重的问题。 
  第五,要在未来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并预留针对具体情况与特殊情况的减免税条款。 
  例如,可以具体规定,当国际油价下跌到何种程度时,国家可以考虑实施减税措施。 
  再如,可以考虑对开发利用低渗透低品位高成本油田及尾矿的企业实施减免税的优惠政策。通过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起到鼓励油企开发利用低渗透低品位高成本油田及尾矿的作用。 
  第六,整体税负不要过高,也不要过低,要保证实行新税制后的石油开采企业有足够的自我造血功能,可持续发展能力和保障国家石油安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