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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府不得采购过度包装商品

发布时间:2009-05-14 27
山东省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对包装3层以上、包装空隙率55%以上、包装成本超过商品价值15%、包装材料含有害物质对商品构成污染、包装内搭售贵重物品、包装材料难以回收利用的节日商品、饮品等,进行全面规范治理。

  通知指出,要通过治理商品过度包装,遏制节日商品、饮品、酒类、化妆品、茶类、滋补品、保健品等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做到生产企业不生产过度包装商品,流通企业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

  通知要求,充分利用舆论工具,大力倡导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和社会风尚。

  通知强调,各级行政机关等要自觉带头抵制过度包装商品,政府采购组织部门不得采购过度包装商品。要加快包装领域的技术创新步伐,积极开发商品包装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从源头上减少包装材料用量,减轻污染。鼓励研究开发便于回收再利用的包装物,提高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率,促进包装业发展循环经济。财政部门要结合现有政策,对新型包装设计单位、生产企业及采用新型包装的产品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鼓励开发和使用节能新型包装物,促进包装物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