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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环保财政联合发文:奖励举报固废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8-04-27 147
浙江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工作。举报奖励部门原则上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上级部门受理的跨行政区划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污染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奖励。 根据《办法》,举报范围包括非法倾倒工业废物或医疗废物的;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其他涉及工业固体废物或医疗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还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处理。   如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举报人可以获得5000元~5万元的奖励;如果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举报人可以获得5000元~1万元的奖励;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判决被举报人犯有污染环境罪的,举报人可以获得5000元~1万元的奖励。   举报奖励对象虽然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但会尊重举报人意愿,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如果举报人想匿名,结案后又能找到举报人,可以领取奖励;如果举报人愿意被表扬,结案后,奖励的部门将给予通报表扬。   举报人可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带上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也可提供银行账号,举报部门会进行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