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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通过!

发布时间:2017-04-17 58
在近日举行的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经分组审议后获得表决通过。《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审议意见,《条例(草案)》的二审稿增加了相关内容,拟明确"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地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燃油机动车数量实施调控。"
  一石激起千层浪。当2016年9月举行的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条例》二审稿进行审议时,又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设立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对尚未购车的人不公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也可能影响湖南省汽车工业发展。
  对于同一问题出现的不同声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对待,会后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的意见,并开展专题调研,最后得出结论,湖南省除长沙市外,其他大部分市(州)尾气污染在整个污染源中所占比重并不大,目前尚无必要采取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据此,《条例(草案)》的三审稿又删除了关于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的规定。
  正反两方观点激烈碰撞,三审未通关
  去年11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三审稿进行审议。
  审议过程中,两种观点"交锋"激烈。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燃油机动车对大气污染造成的影响主要来自于油品质量,以及城市公共道路规划设计的科学性,而不在于燃油机动车的数量。设立调控制度不仅涉及湖南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大局,也直接涉及到公民权利义务的调整。
  另一方观点则认为,《条例(草案)》三审稿删除二审稿中关于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的理由不充分,且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际情况,限制燃油机动车数量确有必要,因此建议保留相关内容。
  按以往惯例,一部地方法规经过"三审"一般便可付诸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但看到审议意见对是否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问题分歧较大,且事关湖南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会议期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经慎重研究决定,不将《条例(草案)》三审稿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而是要求再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决定权最终下放各市州
  会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函书面征求省政府办公厅的意见,并召开有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就是否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等问题展开讨论、沟通,商议解决方案,并取得了共识。
  鉴于湖南省各市(州)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差别较大,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法规范。同时,考虑这个问题涉及湖南省产业政策和公民权利的调整,省政府就此问题多次研究并函复有明确意见。
  《条例(草案)》四审稿综合各方意见,将原条款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发展低排量、新能源汽车。确需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和公共交通线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在对《条例(草案)》的第四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均表示认同。部分委员认为,经过多次修改,《条例》已基本完善,符合湖南省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作用。
  "虽然《条例(草案)》在审议中‘一波三折’,但体现了省人大立法严守程序不‘任性’的严谨、负责态度。"徐晨光、邱则有、向德伟等委员认为,立法质量的好坏事关国计民生。立法工作不能为了追求数量、速度,而忽视质量和效益,必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确保每一部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